已经享受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不占理

滨海时报 2017-11-24 18:58:25

案情介绍:某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接受业委会的委托,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委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该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居民徐某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徐某的房屋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长达22个月,共计3000元。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物业公司起诉徐某要求其支付物业费。

徐某说,虽然自己居住在小区内,但是从未参与过业主关于物业公司的选聘,而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但与业主之间却没有合同,物业公司也无法证明自身尽到管理小区的责任。徐某坚持己见,不同意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了业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自身在合同到期后持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作为业主,已经享受到物业服务却以没有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予保护。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其法律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徐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该合同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物业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义务,徐某应依约履行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义务。在双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期间,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持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徐某应履行交纳此段期间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费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提供服务 业主应当交费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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