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故障摔断脚 物业管理赔偿三万元
新快报
2009-10-13 09:11:02
原告蒋新海诉称,2008年4月,其租住在南沙明珠花园怡乐楼内。同年6月21日早上,他从12楼乘坐电梯,电梯在下落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直掉二楼,并卡住不动。随后电梯门自动打开,他受惊从电梯中走出,摸黑前行中不慎跌入电梯出口旁未围蔽的一管道井口,造成右脚跟粉碎性骨折。蒋新海表示,其受伤完全是因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设施管理不善而造成,故请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共计8.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大楼二层电梯口周围处于封闭、无灯光照明的状态,且电梯旁的管道井口门又没有上锁,这无疑存在安全隐患。虽然大楼在设计上二层与首层之间有独立的楼梯通行,其它楼层的楼梯均不能通往二层,被告在电梯的设置上也设定不能到达该楼层,但这并不足以消除危险的存在。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者,既未就此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也没有进行适当的警示,显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获赔3.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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