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如此“劝架”是否妥当?
案例透视 日前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保安打人事件。某日凌晨两点,一台面包车载着三男三女欲进入该小区,当值保安要求其停车检查登记,司机说车内业主喝酒过多,不便登记。
后经查,车内所谓业主只不过是住在某单元的香港业主李小姐之弟李某,而李小姐曾口头叮嘱保安部,如果她不在家,不允许其弟带朋友进去,而且现在是三男三女,又喝醉酒,所以当值保安将此事上报保安总部,保安经理当场用电话联系李小姐,但因是深夜联系不到业主,而李某此时借着酒意,大肆谩骂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始终保持温和态度,跟他解释。岂料李某趁机从车上抽出方向盘锁就朝保安头上砸,保安只得逃避,其他二男也就跟着操棍追出车外,其他岗位保安闻讯赶紧前来处理,并及时报警。
在劝架过程中,一保安手被打断,众保安见状,出于自卫本能,以拳脚相报将三人立马制服,交给前来的110处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对方咬定是保安先动手打人,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礼道歉及负担所需医药费用。
第二天,香港李小姐来电,因听其弟单方言辞,不理会物业管理公司解释,强烈指责物业管理公司并声称拒交管理费。
律师意见
物管制度不能马虎
刘煦(广东立得律师事务所):本来从案例所述事实来看,李某等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任十分清楚,显然过错在于李某等人,但是事情并没有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反而是物业管理公司百口难辩,业主不谅解,甚至被索赔。原因何在?这涉及到法律上所称的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必须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通俗一点地说,纠纷发生后,只有尽可能地还原事实,才可以让原本不知情的裁判者认定事实并依法做出公正裁决。当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完备,就可能导致事实不清,甚至黑白颠倒,因而出现有理的案件不一定能胜诉的情况。
在大致了解举证责任之后,重新回到案例,就具体个案进行归纳总结,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如何应对此类事件。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大多是小事,所以必须将工作规范化,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责权利具体化,并按照法律规定明确下来,使业主知悉,尤其是《业主公约》与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不能马虎。
比如,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保安对进入小区车辆登记检查是其岗位责任;同时业主公约中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业主如有特别要求应进行书面登记确认,这样就可避免发生此类争执。
由于目前物业管理法律规范尚未完备,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便认为:物业管理都是琐碎小事,靠得是“人情”管理,不必太正规。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