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半夜进宅 物业被判赔款

物业之家 2015-03-16 12:09:43

[案情回放]

张先生夫妇是居住在某园的业主,某园的物业管理由某物业公司负责。某日凌晨3点左右,张先生夫妇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卧室的六,发现有满嘴酒气的陌生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间的过道处,当时便质问来人:“为什么闯入住宅?”此人自称是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员,并声称在检查时发现张家房门没关,认为室内无人,就进来检查情况。张先生讲熄灯前已经锁上六,而且质问来人:“既是保安,为什么不着装?”来人无言以对。于是,张先生就到物业管理值班经理,这位经理讲可能是误会,第二天,张先生就到物业管理公司投诉,但物业管理处只是在口头上表示歉意,当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解释这名保安入室的原因时,物业公司只说已经开除了这名保安,但拒绝给予明确答复,张先生则坚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方面就保安入室和开除保安原因等问题给予明确答复。当天下午,张先生就接到骚扰电话,此后多次在深夜接到骚扰电话,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粹神失。

张先生夫妇认为,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具有知情权,物业公司匆忙把保安开除,拒绝向张先生夫妇就保安入室事件予以解释,使张先生夫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且,在保安被开除当天张先生夫妇就不断接到骚扰电话,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物业公司在解决事件的过程中一直采取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问题不但没有解决,也使张先生夫妇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因此,张先生夫妇要求物业公司就保安深夜入室原因,处理及在解决该事件中的消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向张先生夫妇书面道歉,并赔偿每人精神损失费各5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保安员是在深夜值班时发现张先生家的房门虚开,经按铃后,房内无反应的可疑情况下,才进入房仙进行检查,完全是在履行职责,先生夫妇的安全负责。根据物业公司民、了解的情况及相关物业管理制度,保安当时不可能掌握张先生家的钥匙,而张先生没有任何物品丢失、门锁及其他损坏后果,因此保安入室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因保安的解聘属于违纪行为,法律上不能说违纪就是侵权。故解聘保安与本案侵权在法律上滑任何必然联系。在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主要领导,包括物业总经理、物业经理、保安经理于事发当天和次日两次登门进行解释、致歉并呈送了鲜花,为张先生家免费换了门锁,加装的防盗链,还曾委托律师进行书面答复。因此物业公司在处理本案纠纷中始终是积极的,并无任何不之处。张先生夫妇无任何证据证明骚扰电话确实存在且与物业公司有关联,因此骚扰电话与本案无关,张先生夫妇无权为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书面道歉和赔款。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2000年1月19日凌晨3点,物业公司聘请的一位保安员进入了张先生夫妇的房屋。当天,张先生夫妇向某物业顾问某公司下属的某园物业管理处投诉,物业方当天以“工作中有违章操作行为”为由将保安辞退,并于次日派物业经理、保安经理两次登门致歉,并免费更换门锁。此后,物业方接张先生投诉,称深夜接到骚扰电话,物业方已恦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查明骚扰电话是何人所为,张先生夫妇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怀疑是被开除的保安打来电话并与深夜入室有关。

另外,《某园住房手册》规定,保安员在社区内作24小时巡逻,如遇到紧急情况,应按登记的电话号码联系有关住房户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门或消防等部门,如无法联系有关住户时,即邀请公安人员或消防人员见证,由管理公司人员开启正门,进入单元审查事故情况,并做适当处理。

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某某物业顾问某公司是受其委托的,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保护业主的、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某园住房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际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在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因该事实仅发生在原、被告之间,口头方式已能够消除影响,因此法院对张先生夫妇要求书面致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对物业公司做的口头致歉行为予以认可。关于赔偿损失问题,因为被告工作人员深夜入室给熟睡中的张先生夫妇带来一定精神恐惧,因此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

法院判决,某某物业顾问公司除向张先生夫妇口头道歉外,还应一次性向张先生夫妇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元。

张先生夫妇作为业主,享有住宅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同时,某某物业顾问某公司作为张先生夫妇居住的某某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员工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管理合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某园住房手册》属于双方物业管理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均应共同遵守。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以及《某园住房手册》地规定,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具体承担何种责任,根据原告的起诉请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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