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打伤小偷 物业判赔21万

南方都市报 2015-03-05 09:17:29

小偷进入小区,保安前往追赶却将小偷打成重伤,随后保安以故意伤人罪被提起公诉。近日该案终审在珠海中院判决,法院判决小偷和保安各承担一半责任,涉事保安被判缓刑,物业公司被判赔偿小偷医药费等20多万元。

用PVC塑料管殴打致颅脑损伤

2013年5月27日19时10分许,香洲区前山某小区保安范某回到小区门口时,听小区保安李某称发现两人到小区行窃,现小偷正往小区内逃跑。范某随手从保安亭拿起一条PV C塑料管与李某等人一起追打涉嫌盗窃的刘某。追至四栋楼下花坛时,刘某滑倒在地。范某用PV C塑料管殴打刘某,致其颅脑损伤致脑内血肿,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2013年10月14日,广东正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显示,伤者刘某意外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左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保安和物业各担责一半

庭审中,刘某称,应该有其他人员参与殴打了自己,但不清楚身份。范某、小区物业称,由于有其他人员亦参与殴打了刘某,存在其他侵权人,刘某不向其他侵权人主张相应权利,应视为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因为可能有多人参与殴打了刘某,所以,范某、物业认为,自己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而非全部。

法院认为,范某作为小区物业的员工,履行防盗职责,围堵、控制刘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虽然其在围堵、控制刘某的过程中,有殴打刘某的情形,亦是基于履行职务的目的,因此虽有超出物业的授权范围,但该情形的发生,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故法院认定范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致刘某受伤。而刘某进入案涉小区盗窃,其行为违法且恶劣,在被范某发现后,又抗拒抓捕而逃跑,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范某及物业对刘某的损害后果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范某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物业应赔偿刘某医药费等合计21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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