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纠纷解决难在哪儿

Pm86.Com 2009-11-22 12:00:49

不久前,城南某项目进行车位租售,小区数百名业主为租得理想的地上车位,纷纷到小区物业公司门口冒雨排队等候,由于现场颇为拥挤,曾一度出现混乱的局面。据知情人透露,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便宜的地上车位少,而地下车位位置不好价格还贵。

上述现象在本市一些新建小区并不少见。近几年随着京城私家车不断增多,小区业主对停车位需求大幅增长,而许多小区在规划阶段对停车位的需求明显估计不足,建好的车位不能满足业主的实际需要,是车位纠纷频发的最重要原因。

此外,引发车位纠纷的原因还包括:车位作为楼盘的配套设施,与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法律关系定位一直不清;开发商出售、出租车位的操作不规范,有的开发商为追求利润,利用车位的紧俏,出售价格明显过高,或不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求而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人;地面车位的出租与地下车位的高价出售;车位的权属不清;部分开发商不按规划数量建设停车位,甚至把停车场挪作他用等。

其实,《北京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中已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小区的车位数量应在每户0.3―1.3个之间。按照市规委公布的规划标准,本市中高档商品住宅应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别墅应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普通住宅应按每千户300―500个车位标准设置。

关于车位出租收费标准,北京市在《关于调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露天按月租用的停车位,小型车每月150元,大型车每月210元;露天按年租用的停车位,小型车每年1600元,大型车每年2300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该标准可以看出,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是固定的,而地下停车位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由定价。

而关于出售车位的权属问题,北京市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有明确规定,如销售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按通知规定,室内机动车车位销售以个为计价单位,面积可按停车位的实际占有面积计算,也可按实际占有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该通知解决了室内车位的产权问题,保护了有车业主的切身利益。

然而,很多业主反映,小区的车位纠纷仍迟迟得不到解决,业主、开发商也都甚感头疼。

鉴于车位矛盾在短期内很难得到解决的状况,京城资深律师王立宏认为,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新的调查研究,并根据时代的发展,科学地制定出各种小区的车位数量标准,并监督开发商的建设和管理行为,从根源上杜绝纠纷的发生。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车位出售的市场价进行必要的干预,从而使车位回归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根本属性。关于小区车位的管理,北京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凡是业主的共用场地或规划中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现有车位的利用率。如果开发商能够严格按照该通知规范操作,相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而作为购房人,特别是拥有私车或有购车预期的购房人,在选择楼盘时应对拟购楼盘的车位规划情况进行充分考察,并对车位的分配方式进行充分了解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对开发商楼书上的车位状况表述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许多楼书中都含有“车位充足”的描述,从避免纠纷的角度考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对车位进行约定,如:“开发商保证在办理入住时,购房人能购买到或租到一个机动车车位”等条款。同时,要充分行使购房人的知情权,对开发商租售车位的权属状况进行充分了解,保证购买车位的合法性。而且,购房人应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开发商对车位有不法处置时,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应理智寻求解决办法,做一个成熟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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