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库车辆被盗怎么赔?

iwuye.com 2010-03-13 03:26:37

日前,张女士将自家奔驰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后到外地出差一周。回来后,她惊讶地发现奔驰车不见了。张女士拨打110报案,但案件尚未侦破。根据小区保安记载的停车记录显示:张女士出差的前半周,失窃的奔驰车尚有停车记录,但后半周开始无记录。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公司车辆管理岗位职责的规定,物业公司负有中央监控、巡视、门岗24小时值勤、掌握小区车库情况、对进出车辆做好登记、随时注意进出车库的车辆及人员情况等义务。

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管理人,收取了每月100元的车位管理费,应当对车辆失窃承担责任,遂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只是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中不包括保障业主人身或者财物不受损害的内容,对业主的财物更没有保管义务,所收取的车位管理费只针对业主车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清洁等项目,故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鉴于车辆钥匙仍在张女士处,张女士可以随时使用车辆,实际上并未向物业公司转移车辆的占有权,故双方并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双方之间构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应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有中央监控及保安巡视的措施下,未及时发现张女士的车辆被盗,与张女士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然而,毕竟车辆被盗不是物业公司上述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负有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6万余元(大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

律师说法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中虽然包含保安服务,但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有其相对应的服务内容,并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其中不包含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其物业管理服务中本身包含的职责,或者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发生,则应当就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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