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iwuye.com 2010-12-09 06:45:19

家中财物被盗贼搜刮一空,到底物业公司有无责任,索赔是否获法院支持?梧州市市民黄先生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此负责,于是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自己家中失窃的相关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黄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缺乏确凿证据证实,故法院也无法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家中失窃4万多诉求物业公司赔

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家住梧州市西堤三路某住宅小区业主黄先生发现家中失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的财物包括金首饰、钻戒、宝石戒指、人民币现金、美金、港币、新台币等,总价值达42000多元。

与此同时,黄先生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对其财产失窃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住所的财产安全保障,不属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范围。而黄先生也无法举证,证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与其住所被盗窃存在因果关系。另外,黄先生被盗财物的数额未得到公安机关确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未尽安全保障物业公司应担责

黄先生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防范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物业公司于日常管理中在一定程度上负有保障小区安全的防范职责,包括对小区内公共物业和业主的人身、财产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

其次,物业公司未尽安全防范职责应负相应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安全防范方面有所疏忽和过错,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小区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黄先生住所失窃的案件中,小区物业公司明知小区的监控设备早已年久失修而不积极采取可行的维修和养护措施,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应负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尚未侦破失窃数额无法确认

在诉讼中,法院认为黄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缺乏确凿证据证实。他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财物价值为42000多元,仅为其单方主张,且警方对盗窃案件尚未侦破,无法确认失窃数额,故黄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法院无法确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本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黄先生主张的损失数额尚无足够证据证实,所以一审判决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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