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被侵占物业公司担责
先是自己的停车位无故被上汽车锁,然后又被加上栏杆,导致停车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家住北京海淀区蓝靛厂某小区的邢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两次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两起案件,判决物业公司拆除地锁和栏杆。
邢先生在购房屋时买得小区停车位一个。2009年11月,他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车位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邢先生委托物业公司对自己购买的停车位进行管理,并按年支付管理费。物业公司负责办理车辆出入卡,对该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但2010年9月的一天,邢先生发现停车位左侧不知被谁安装了一个汽车地锁。经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邢先生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在原告车位上安装车位锁的是业主贾女士。在安装车位锁之前,公司为双方进行了调解沟通,但双方发生争吵,未能协商解决。公司也要求邢先生恢复安装挡车杆、规范停车,但邢先生没有同意。车位锁是业主贾女士安装的,故不同意邢先生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位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邢先生依约交纳了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就应履行管理义务。因他人在邢先生车位上安装地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邢先生对该车位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存有过错。物业公司虽称地锁不是该公司所安置,但也未能证明该地锁的安置人。最后,法院判决小区物业公司拆除该汽车地锁。
随后不久,邢先生又发现物业公司在车位内安装了挡车杆,故再次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小区物业公司称,在其安装挡车杆的位置原为开发商设计,物业公司有维护该挡车杆的义务,因此又重新安装了挡车杆,该行为没有对邢先生造成损失,反而更有利于邢先生安全停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经邢先生同意,擅自在邢先生的车位内安装了挡车杆,属于侵权行为,影响了对车位的占有、使用,法院以此判决由小区物业公司拆除。
法官提示:物业公司负有管理小区物业,保证小区居民享有良好的物业服务的义务。在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停车位服务合同、交纳了相应费用后,即有权享有正常使用停车位而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小区物业公司负有保证停车位正常使用,排除妨碍车位使用行为的义务,物业公司不能随便推卸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