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植物伤人 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物业之家
2011-09-15 09:07:52
2006年5月28日上午,家住某小区的4岁小孩李某,由其姥姥陪同,在横穿小区喷水池小溪时,身体失去平衡,右眼被池边种植的铁树划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右眼角膜白斑,需做角膜移植术,经某法医验伤鉴定其伤残程度为8级。
为此,李某作为原告,其母林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小区的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经济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庭内外调查后认为,侵权民事责任有主、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在独自横穿小溪时,身体发生倾斜,被铁树划伤右眼的客观事实存在。但被告在小区内进行绿化、建筑水池是为了提高业主的生活质量,且种植铁树植物没有过错。同时,考虑到人造乱石高低不平的安全隐患,喷水池旁立有警示牌,被告的管理义务已经尽到,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权威评析
本案焦点有两个:第一,小区内栽种铁树究竟恰不恰当;第二,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防范责任。此案中,被告在小区内栽种铁树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绿化,美化环境,提高业主生活质量。同时,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已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水池旁立有警示牌,并在法庭上出示了警示牌生产厂家开具的正式发票,证明警示牌安装时间是在原告被铁树伤害之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本案来看,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缺陷。而原告李某系无行为能力人,因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李某受伤,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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