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失火邻居被熏死家属起诉物业求索赔被驳

物业之家 2012-02-08 08:59:04

物业公司在合理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对业主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物业纠纷,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王某家属的赔偿请求。

家住宁波江东区某小区一楼的张某将其房屋出租给了做装修生意的赵某。为了省钱,赵某把住宅变厂房,在客厅里勾兑装修用的胶水,并把原料和成品都堆放在房间内,房屋内长期充斥着胶水的刺鼻气体。2010年年末的一天下午,赵某准备用电饭锅做饭时,由于线路老化,插头里冒出了电火花,一下把空气中的可燃气体点着,进而引燃了残留在地面上的胶水并引发火灾。为保住自己的胶水,赵某拼命往走廊里搬运胶水桶,期间不慎打翻了其他胶水桶,导致火势进一步加大,并蔓延到了楼道里。

刺鼻的味道很快波及到了隔壁王某家。王某打开家门发现隔壁失火吓坏了,他没有关闭房门或者往外跑,而是选择往楼上跑。但有毒烟气也是往楼上窜的,结果王某在火灾中不幸被熏死。火灾发生后,小区物业公司马上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大火在消防官兵和物业公司的合力下被扑灭。

死者王某的家属认为,赵某在住宅内长期非法储存大量易燃有毒危险品引发火灾;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该幢房屋也没有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两方都有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家属向江东区法院提起诉讼。物业公司在庭审中则认为,房屋是否配备消防设施,责任在于建设、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物业公司仅承担维修、养护、管理房屋的义务,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每户人家都配备了消防设备,并在小区内公共部位都装有消防设施,同时,物业公司对于进入小区的车辆并无登记的义务。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进行扑救,故不应承担责任。

江东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赵某违法在承租房内储存易燃化学危险品,对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但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物品和车辆并无登记的义务,赵某在住宅内勾兑易燃有毒危险品的行为也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所以物业公司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死者家属对物业公司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王某家属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二审办案法官解释说,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小区物业的管理范围并不包括干涉小区业主在其私宅范围内活动的权利,也没有对进入小区的物品和车辆进行登记的义务,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合同约定相符,并与其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相适应。物业管理企业在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对业主遭受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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