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漏水 这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之家 2012-05-02 16:44:31

现在,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业委会或业主个人,也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赔偿财产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越来越多的物业纠纷也呈现出群体性、区域性特征。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调研时,发现物业纠纷案例呈现出新的趋势。

不缴物业费被判支付滞纳金

据介绍,目前,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九成以上都是业主拖欠物业费,其余是近年增加的新类型案件。另外,越来越多的物业纠纷也呈现出群体性、区域性特征。物业公司一次性起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业主,多数涉及的是居住小区的共性问题。有的物业公司起诉个别业主,也是投石问路,希望通过一个判决,去与更多业主进行谈判。

案例:省城一小区业主毕先生因屋顶漏水、下水管破裂长期未维修等问题,拒不缴纳物业费,和物业公司产生纠纷。随后,物业公司将毕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毕先生有义务依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未按约给付已构成违约,应该支付违约金。

“在这一案件中,我们支持了物业关于滞纳金的请求。”合肥中院民二庭庭长沈严说,“很多物业公司反映,认为法院总是偏向业主为弱势群体,只要欠缴物业费,起诉至法院,都要求物业公司打折收费,且免收滞纳金。其实不然。我们在受理案件时,都会到小区实地查看业主反映的问题。有时,我们也发现物业公司管理确实存在瑕疵,我们调解或者判决的时候会考虑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但同时,业主也不能够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缴全部的物业费,除非物业公司存在重大瑕疵或者不履行义务。”

未按合约封阳台被判拆除

在合肥中院以及该市高新区法院的物业纠纷审理中,法院也发现,物业案件类型逐渐趋于多样化。现在随着业主的维权意识增强,业委会或者业主个人,也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赔偿财产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某小区业主李先生装修房子时,直接将阳台封了起来,遭到物业公司的反对,因合同上写有“不随意封阳台,装防盗门、网”。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关于阳台的约定,并不影响李先生对阳台的合理使用,而且为了小区的整体美观和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该约定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应合法有效。李先生擅自封阳台,属于违约行为,判决要求李先生拆除阳台封闭物,恢复原状。

“业主在收房时,既然签了字,说明业主接受合同中的条款,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合肥中院民二庭的沈庭长认为,很多业主在签合同时,没有仔细查看,往往导致很多问题后来才发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于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所以业主在收房时,要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具体规范的审查,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