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漏水物业维修“不作为” 被判赔偿8万多

物业之家 2012-06-04 12:50:09

家中漏水,业主心急如焚,物业定定心心,维修推三阻四。日前,常州市一家物业公司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仅租金就赔偿了业主8万多元。

业主李某说,2007年10月底,他发现家中卫生间和北侧房间的墙缝、地砖缝有大量污水渗出,当即向物业公司报告,可不知何故,物业公司迟迟不予查修。2007年11月,李某又向业主代表张某反映,请其联系物业检修,可物业依旧未上门。

污水持续渗出,眼见房子不能住了,李某一家只好搬出租房。直至2008年3月,物业公司才派人上门检修,查明渗水是位于5楼的共用污水管破裂漏水所致。因长时间遭受污水浸泡,李某家中已一片狼藉:衣柜发霉变形,地板翘裂,电线短路,电话中断,衣服霉烂。随后,李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修复翘裂的地板,并赔偿其它损失,遭到拒绝。

2010年12月,李某将物业公司告到了天宁法院,要求其赔偿装修装饰损失、物品损失、租金等10多万元。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履行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运行、养护和管理义务。若怠于行使,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业主可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起事件中,物业公司迟延履行维修义务,应赔偿业主的装修装饰损失、物品损失2万余元。此外,李某搬出居住与物业公司迟延维修也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物业公司应赔偿其租金损失8.3万余元。

2011年7月,物业公司提起上诉,常州市中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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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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