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摔伤父母以没有尽到安全义务为由告物业遭驳

物业之家 2012-07-15 23:29:42

李某携带爱子陈某到亲戚家赴新屋宴,陈某私下乘坐电梯去玩,后有人发觉小孩摔伤倒地,为此,陈某的父母将该小区的物业状告至法院要求赔偿。2012年7月6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2012年1月9日,李某带儿子原告陈某到XX名园参加新屋喜宴。当晚21时许,有人在该楼的楼下地面发现原告陈某受伤,此后,110警察和120救护车先后到来。原告陈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1、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2、左额部头皮血肿。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他人发现XX名园B幢二楼的房屋内向小区小广场的一个窗台下有靠放着一沓块状玻璃,上面有擦痕,原告以玻璃有擦痕认为小孩爬上窗台跌落,小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钦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某在XX名园B幢的楼下被发现受伤,原告称是从上面二楼跌下致伤,但被告否认,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原告以其提供的二楼一个窗台下靠放的玻璃有擦痕的照片,以及医院病历“高处坠落半小时”记录为依据,但无法证明玻璃上的擦痕是原告所为,病历记录也不能排除是原告的监护人或他人在医院作的陈述,因此,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是从二楼跌下,且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原告受伤,因此,原告称从XX名园B幢二楼跌下受伤,证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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