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幼儿攀爬小区车棚摔伤 小区物管也担责

物业之家 2012-10-18 10:42:39

趁大人不在之际,7岁的梅梅(化名)攀爬小区非机动车库屋顶,不慎摔伤致十级伤残,物业公司没有在周边设置警示标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担责20%。昨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南昌某物业公司一次性偿付原告梅梅(化名)赔偿款13266.26元。

2011年12月3日,梅梅被外婆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中的游乐广场玩耍,中途外婆有事回家,梅梅便一个人在广场上玩耍,而后,梅梅攀爬游乐广场旁边的一非机动车库屋不慎跌落下来致左股骨干骨折。事发后,梅梅被送入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的所有物业提供管理服务。原告系未成年人,但其家人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对原告的损伤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被告承担20%的责任,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80%的责任。通过对原、被告举证的分析、认定,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款项予以确认,赔偿款合计66331.32元,被告承担20%(1326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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