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窗被砸物品被盗法院判物业赔车窗

物业之家 2013-01-30 09:34:50

爱车被砸物品失窃,车主找物业公司索赔,但对方通常会告知:收的停车费是场地费,车内物品被盗不应该找物业。哪些属于物业应该承担责任的范围?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只赔车窗维修费755元。

车窗被砸找物业

2011年3月20日晚,车主莫先生将车停放在海口市龙昆北路景瑞大厦楼下的停车场,存车时领取了物业公司发放的停车卡。等他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车窗被砸烂,放在座位上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莫先生当即向警方报案。

莫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既然是收费停车,就有义务保障车辆安全,于是他找到该大厦物业公司索赔车窗和笔记本电脑的损失,但物业公司称只赔车窗。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只是场地临时租赁的关系,他们收取的费用只是场地费而不是保管费,车主丢东西或汽车受损和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另外,莫先生究竟有没有丢失笔记本电脑,没人知道。

法院判决物业只赔车窗

屡次协商无果后,莫先生将该物业公司告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2012年10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只赔车窗维修费755元。法院认为,莫先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车内有笔记本电脑。莫先生不服判决,上诉到海口市中级法院,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要求该物业公司道歉。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莫先生将车停在停车场,物业公司对此收费,双方已构成有偿保管合同,这个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有效合同。物业公司有义务保障汽车的安全,所以车窗受到损坏,物业公司应该予以赔偿。对于车中的相关物品,莫先生停车时未告知物业公司保管,所以物业公司没有保管责任。

法官解释为何只赔车窗

办案法官解释,本案是典型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对车内物品有没有保管义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莫先生将车停在停车场,物业公司对此收费,双方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如车辆发生损坏或丢失,有保管义务的物业公司就应承担责任。

本案关键问题在于车内物品。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庭审情况看,没有证据证明莫先生在停放车辆时已将车内物品情况告知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已接受对该物品的保管,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对该车辆中的物品已形成了保管关系。因此,无论被保管车辆中是否存放着电脑,物业公司对该电脑的损失都不应予以赔偿。莫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存放在保管车辆内的笔记本电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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