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面积”有主物业被索出租收益

物业之家 2013-03-21 09:11:25

侯先生自称其购买的一处房产,被物业公司将其中15平方米的面积列为公摊出租。直到侯先生办理房产证时才发现,这15平方米分明列在自己的产权证上。侯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索要出租四年来的收益。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侯先生起诉称,2002年3月,他与华润置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华清嘉园第7幢快餐厅”房屋。2002年5月,华润置地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侯先生交付房屋,但物业却说,侯先生买的1000余平方米房产中一层东侧约15平方米面积属于公摊面积,不能将这部分房屋交付。

自2009年1月起,物业公司将这15平方米出租给一家日用品商店经营至今。直至去年2月,侯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才发现,这15平方米面积属于他所有。自己的房子居然被物业出租多年,侯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出租收益。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承认将15平米面积出租的事实。“不是我们不交付房屋,”代理人解释说:“2002年交付房屋,公司没有看到任何关于这部分面积的权属证明,侯先生也拿不出相关证据,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公司才没有将这部分房产作为侯先生的产权交付。”

如今侯先生有了权属证明,物业公司同意将四年来的经营收益返还侯先生,只不过要扣除2万余元的管理费用和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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