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车库受损物业公司担责

物业之家 2013-04-23 09:36:12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因车辆受损引起的业主状告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家住合肥市凤台路某小区的金先生将自己的爱车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并按月向物业缴纳了停车费。2013年1月初的一天,金先生发现停放在地下车库的爱车遭人毁损,于是找到物业要求协助寻找肇事者。谁知,到物业办公室才了解到,小区地下车库并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只是安排保安进行巡查,巡查人员也未发现可疑情况,肇事者根本找不到。金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义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金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的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车辆的管理不包含保管义务;其次,车辆的损坏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再次,原告车辆的损失因保险公司已经理赔,受损害人不应从中获利,因而物业公司无须赔偿。原告金先生则认为,物业公司既然对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就应对看管不力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车辆停放在收费的停车场被损坏,监控不健全导致无法找到侵权人;因为购买保险而得到的赔偿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后金先生在表达对物业不满的同时也对物业做得到位的方面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物业公司在就案说理的同时,也对业主旨在通过诉讼促使物业服务水平有所提高的初衷表示敬意。看到双方相互理解的态度,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毕竟还要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还要给业主提供服务,既然诉讼的目的是让物业服务尽善尽美,希望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和谐解决纠纷。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物业公司作出让步,同意对金先生的停车费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免除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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