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小区内被盗 物业赔偿45000元
“爱车”夜间被盗 车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在省城工作的黄某夫妇为出行方便,于2007年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高级轿车。但“以车代步”的好日子还没过两年便出现了一件非常窝心的事。2009年4月6日晚,一位偷车贼盯上了黄某夫妇的轿车,其潜入小区并将车子盗走。2009年4月7日,黄某夫妇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11月,偷车贼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车辆未追回。自己在小区好好的住着,但车子却被偷了,这让黄某夫妇怎么也忍不下这口气。于是,黄某夫妇以物业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为由,将物业公司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15万元。
物业公司称: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在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黄某夫妇不仅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也没有将自己的车辆向物业公司进行登记,且其从未向物业公司租赁过任何地上或地下车位。另外,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对于小区停车只是形成租赁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因此,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对该车进行保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请求法院驳回黄某夫妇的诉请。
法院判定:物业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对小区物业共用不为何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以及对小区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义务。虽然黄某夫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且当庭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买车后在物业处进行了登记备案。但作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物业公司,其应对辖区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注意、保护的义务。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在小区车辆管理、安全防范和保卫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理注意和保护义务,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综合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以其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为宜。故,法院一审判定物业公司赔偿黄某夫妇车辆损失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