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丢车拒交物业费作抵扣 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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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24 06:41:07
在自己所住的小区内先后丢了摩托车和自行车,找物业公司交涉却一直得不到赔偿。他索性拒交物业费、水费和电梯公摊电费,以此抵扣丢车损失。物业公司不干了,将他告上法院。近日,仓山区法院判令大力应支付物业管理费。
大力住在仓山区一高档小区内。2007年初,他的摩托车和自行车先后在小区内被盗,于是找物业管理公司索赔。大力称,当时物业主任曾口头答应抵扣1800元的物业管理费,于是从当年2月起至2008年底,大力一直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未付水费和电梯公摊电费。
物业公司统计发现大力总共欠费达3000多元。经催讨无果后,物业公司将大力告上法庭。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大力拖欠物业服务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他提到的应抵扣1800元物业管理费的主张,由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而且车子被偷也不能成为其拒缴物业费的合理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大力认为物业公司应赔偿丢车损失,可另行起诉。
另外,当事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就水费和电梯公摊电费应由谁收取进行约定,而且物业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上述收费的权利主体。因此,这部分费用的相关争执与本案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据此,法院判令大力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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