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房屋交接单》,该不该交物业费?
物业之家讯:每个月不到100元的物业费,但业主董昆(化名)就是不想交,这其中自有其原因。
2005年底,董昆购买了一套带前期物业的期房,签好合同付好款,只等着按时收房入住了。这天,终于接到了交房通知书的董昆兴冲冲前往现场查看房屋,可当踏进房屋时,董昆简直不敢相信,虽然合同约定房屋为“毛坯状态交房”,但眼前的房屋也未免太过“原始”:墙壁上水泥斑驳、地面凹凸不平、屋内水管等均未接通。当天,董昆败兴而去,并未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单》,而开发商也未将钥匙交付董昆。之后,董昆忙于其他事务,直至二年后,当董昆再次看到房屋时,发现屋内整洁、基础设施已完备,便联系开发商要求交付房屋钥匙,但开发商称钥匙放于物业,董昆可直接去拿。不想,物业却提出,两年来,物业用心帮董昆照看房子,但董昆分文未缴物业费,除非先把物业费补缴,否则拒交钥匙。董昆觉得,当初房屋明显不符合交房条件,所以自己根本无法收房入住,更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所以,物业费不应交。
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物业是否有权扣押钥匙呢?
【专家意见】上海市人大代表 倪振茂 教授
汶川地震以来,中国出了“新三字经”,诸如范跑跑、躲猫猫、楼倒倒等等。如今又有每个月不到百元物业费而不交的,岂非“钱赖赖”?但且慢:不交物业费的董先生自有其理;而且,他的理由还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董先生买房,是向开发商或开发商的销售代理商买的。太过“原始”的“毛坯房”,导致双方未签《房屋交接单》,“开发商也未将钥匙交付董昆”。尽管董先生购买的是带前期物业的期房,而且“签好合同付物款”,但是,只要《房屋交接单》未签,就不能认为所签购房合同发生了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董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所以,尽管物业公司“用心帮董昆照看房子”长达两年,也无权利向他讨要物业管理费。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成为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在本案中,开发商未与董先生签订《房屋交接单》,也就是“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因此,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开发商即“建设单位”交纳。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扣押钥匙,显然失理。
所以,董先生若要较真而诉讼,则是胜券在握的。本人主张:人人都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只有如此,所以才有法治国家的成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