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领小区内被劫 物业管理存瑕疵赔偿一万

物业之家 2011-04-28 10:05:38

据《新闻晚报》报道,家住高档小区,秦小姐却在家里被歹徒绑架劫持。虽然凭着自己的努力,秦小姐逃了出来,也将两名歹徒绳之以法,但她终究损失惨重。对于这一切,秦小姐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尽责,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秦小姐人民币一万元。

歹徒大摇大摆进入小区

这种奇怪的感觉已持续两周了。

30岁的秦悦是一家外资公司的白领,收入高,工作也忙,经常加班到深夜,大多在23点后才到家。秦悦是停进小区车库的最后一批车。

然而,秦悦突然觉得有些不对劲,把车停进车库的时候,感觉后面有人观察,开出小区时,似乎有车子在尾随。连续两周,这样的感觉越来越强烈。

她把这种忧虑告诉了丈夫肖明,肖明安慰她说:“没事的,物业都有保安,也有监控,自己当心点就好了。”次日,秦悦又将此事反映给了物业。物业经理表示,物业方面对小区都有定时巡逻,只要进了小区,安全应该没问题。

然而,灾难真的来了。

2009年9月29日,瓢泼大雨一直持续到深夜。一辆陌生号码的桑塔纳轿车如若无人般驶进了小区,等候在秦悦家楼下。23点,秦悦将车停进车库后,她一路小跑往家赶。

突然,两名陌生男子从身后勒住了她。用手捂住她的嘴巴,用黑色马甲袋罩住她的头,将她往旁边一辆轿车上塞。秦悦大惊,发出了急促而尖锐的声音,传入丈夫肖明耳中。

肖明跳到窗户旁,窗外下着大雨,夜色中他只来得及看到妻子被两名男子塞进了一部桑塔纳轿车,他大声呼救,但车辆很快疾驰而去。肖明立即想通过家里跟物业直通电话向物业报告了这一险情,并要求保安立即在所有大门拦截车辆,但电话却无人接听。

无奈,肖明拨打报警电话,警察赶到后查看了物业的录像资料,却发现监控录像图像模糊,根本无法看清车号。

这个夜晚对于肖明来说,显得如此煎熬而漫长。

私闯民宅肆意抢劫

就在肖明等人一筹莫展之际,秦悦已经被歹徒绑架至一处偏僻的树林里。她的双手被封箱带捆绑着,眼前一片黑暗,只能由得歹徒将其浑身上下搜了个遍。

原本想当晚就打电话给秦悦的家人索要赎金,却发现三个人的手机都没有电了,于是,两名歹徒将秦悦带到外环间护林带一处民房中,由“猴子”负责看管,“大雄”外出索财。当晚,秦悦不幸被“猴子”奸污了。次日,“大雄”利用从秦悦包里找到的房门钥匙,大摇大摆地走进了秦悦的家里。翻出了总价约10万元的财物后,“大雄”不紧不慢地用包装好,离开家。所幸,就在“大雄”外出时,秦悦趁“猴子”不备,从窗户逃至户外,又借了附近一居民电话报警。看到警察赶到,秦悦泪如决堤。“猴子”当场被抓获,“大雄”也随后落网。

2010年3月和2010年4月,两名歹徒分别被法院判刑入狱。

状告物业存在严重失职

虽然歹徒获得了应有的惩罚,但秦悦在此事件中所受到的身心伤害却难以弥补。事情过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秦悦都不能安稳的睡觉,一闭上眼睛,就看到那个如地狱般的黑夜。不断安慰秦悦的同时,家人也在一遍遍回想,这场灾难,难道真的就无法避免?

如果,在秦悦反映情况的当时,物业加强保安巡逻……

如果,在歹徒开车驶入的时候,物业能简单拦截检查……

如果,在肖明发觉险情的第一时间,物业能接听电话……

如果,在警察会看录像的时候,物业能够提供清晰的图像……

想到了这么多如果,秦悦的家人认为,物业在这一事件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经过他们仔细调查取证,发觉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安保管理上存在着极大的瑕疵。

“小区有一千多户人家,三千多名居民,五百多辆车,共有三个大门,每个月的物业费收入逾二十万,却只有七个保安值班,除去规定的每两小时一次的巡更任务,一个大门平均不到两人,人员配置严重稀少。”肖明说。

而小区保安对进出小区的可疑人员、车辆进出并没有进行询问和登记,以至于在门岗的记录本上根本查不到歹徒驾驶车俩的信息。

此外,秦悦出事的地点属于公共区域,却没有监控探头,虽然此时正是保安的巡逻时间,但秦悦大声呼喊却无人救助。由于设备的缺失和保安人员的不足使得秦悦最终在小区公共区域受到不法侵害。

思考再三,秦悦将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精神损失五万元。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存瑕疵

日前,一审法院驳回了秦悦的诉请,并判物业公司补偿她一千元。秦悦不服判决,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20.7条约定,物业应提供24小时安保定岗值班。经查,案发当日,犯罪人开车进出小区时,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对该陌生车辆进行了询问登记;另据公安机关认定,犯罪人曾于实施犯罪前在该小区内踩点,但物业公司均未发现异常情况,且小区内部分监控设备无法使用,存在安保漏洞。

综上,一中院认为,被上诉人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物业公司支付上诉人秦悦赔偿款人民币一万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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