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轿车被盗,小区物业该不该赔?
随着“有车”家庭越来越多,由停车引发的各种矛盾也层出不穷。这不,扬州市民王先生就因停车问题,而遇到一件“窝心事”。今年五月的一天,王先生习惯性地将爱车停放在楼下的停车位上,第二天早晨却发现爱车离奇丢失……更令王先生气愤的是,对于爱车被盗一事,物业非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还认为丢车责任应由车主自己负责,这是怎么回事呢?难道说,丢车背后,还另有隐情?
爱车离奇被盗走,车主向物业索赔
两年前,王先生与谢女士结为夫妇。婚后,谢女士的父母为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大众轿车。王先生表示,添置轿车后,他经常为停车而烦恼。原来,王先生居住的是个老小区,规划滞后,停车位不够用。
2012年年底,王先生通过物业公司,在小区楼下租了一临时停车位,如数交了一年的停车费。然而,今年5月某个夜晚,下班回家的王先生习惯性地将爱车停放在了自家停车位上。次日上午,外出办事的王先生发现,自己的爱车竟然离奇丢失,这让心急如焚的王先生,非常恼火。
承办人员表示,案发后,王先生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不过,由于小区周边没有视频监控设备,加上缺乏有效的破案线索,案件一直悬而未破。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转而要求物业赔偿丢车的损失,认为爱车在小区内被偷,这是物业看管不力,其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来承担。
物业否认小区丢车拒绝赔偿成了被告
王先生介绍,一般私家车主,都会购买车辆盗抢保险。即车辆一旦被盗或被抢以后,保险公司就会按照相应的车价,赔偿车主的经济损失。不过,为了节省几百块保险费,王先生没有购买盗抢保险。这就意味着,车辆被盗的损失,要么由王先生自己承担;要么由物业承担。
“你们物业公司收了我的停车费,就要严格担负车辆的看护义务。如今轿车被盗,物业公司必须要按车价赔偿。”王先生称。但是,物业公司却坚称,王先生车辆未在小区内丢失。因此,赔偿责任只能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面对王先生提出的索赔要求,物业公司不但拒绝赔偿,还提出不予赔偿的几大理由。物业公司称,王先生爱车被盗时,不仅没有将车辆未停放在小区之内,且没有办理停车位,以及交纳相关的停车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让物业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事实真相,是否如物业公司所说的那样呢?
未严格履行保管职能,法院判物业赔丢车款
王先生介绍,他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内居住,且定期交纳各种费用。其中,就包括2013全年的车辆停车费。由于被告安全防范不力,致使其停放在自家楼前的车辆被盗,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被盗车辆价款。庭审期间,王先生一边向法庭提交了购车发票、车证等相关证据,一边提供了物业公司出具给王先生的停车位租赁管理位费(2013年)收据。
经了解,被告物业管理中心否认原告的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认为原告丢失的车辆并未在小区内办理停车位,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因此,法院不予采纳相关答辩意见。承办法官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管理的小区内居住,按时交纳了汽车的停车费,应视为双方已形成了对此车的保管合同关系。此车被盗,系被告没有严格履行对此车的保管职能,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款的理由正当,法院依法作出支持王先生的判决。
【相关案件】
因物业服务不到位,法院判令物管费应酌减收取
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支付与物业公司服务相适应的物业管理费。近日,邗江法院对一起此类案件作出了判决,双方当事人对判决均未提起上诉。
王某系南浦花园业主,其二楼楼顶天窗自2009年入住时就存在渗水现象,某物业公司虽通知开发单位维修过,但一直未维修完好。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而拒付2009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某物业公司与某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公用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王某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王某房屋的天窗位于楼顶,该部位应属于公用部分,在天窗存在渗水现象时,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因物业公司在王某报修后,并未解决渗水现象,故应认定物业公司没有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对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根据物业委托管理事项及具体内容,酌定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维修义务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10,王某仅应支付物业费总额的9/10,即229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