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车库遭水淹 物业管理公司被判赔偿车主损失

物业之家 2013-12-19 18:30:37

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时遭水淹受损,物业公司未尽相应管理义务被判担责。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向原告齐某赔偿损失3000元。

2011年3月10日,齐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车库有偿使用协议书》,取得6号地下车库使用权,用于停放私车,同时按每月50元向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2012年8月21日晚,由于南昌突发性强降雨,地下车库进水,物业公司通过小区内呼喊、电话、上门按门铃等方式通知各业主将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开出,因齐某并非该小区业主,故未接到通知,致使齐某停放在车库的小车被浸泡,至同年8月22日晚十一时左右,用水泵排干地下车库水后才将车推出。齐某认为房产公司在设计和建造地下车库时存在缺陷,致使车库进水未在短时间内排出,而物业公司未履行妥善管理义务,未及时通知其将车开出,致车辆浸泡时间过长,导致车辆受损贬值。故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向其赔偿因水淹造成的车辆损失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取得涉案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并按月交纳了停车管理费,物业公司应尽相应的管理义务。因物业公司未根据天气预报提前采取措施,亦未在车库进水时及时通知齐某,故物业公司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房产公司设计、建造涉案地下车库存在缺陷,故齐某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因齐某未提供车辆受浸泡后的维修票据,也未提交受浸泡贬值的证据,故齐某要求赔偿2万元的诉请,根据齐某车辆受浸泡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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