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装水表“替”收水费物业被判返还6万元
物业之家
2013-12-21 14:54:14
自来水公司诉称,2004年,一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海淀区一住宅小区设立水表,并向用户收取水费。2012年,自来水公司获知此事便与物业公司联系,但物业公司一直不配合,故将其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返还水费6万元。
该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司收取水费没那么多,且公司还为收水费支出了人员工资等费用。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该物业公司未受自来水公司委托,擅自设立水表收取水费,且没将水费交给自来水公司,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自来水公司提交的用户水费发票,已证明了该物业公司收取水费的数额,且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了相应的管理费,故其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海淀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向自来水公司返还6万元。
现该判决已生效。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