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0元物业费 滞纳金达1.3万 法院只认可50多元违约金
也许我们已习以为常,但你可知道,我们被追缴的很多滞纳金都不会得到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认可。
法官指出,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应该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交警部门、税务机关等追缴费用。然而,在通信、银行、水电气、物业等行业,大家地位平等,只能受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调整,不适用带有行政色彩的滞纳金。
目前,已有多起涉及物业、银行等滞纳金案例被法院否定。法官希望,“滞纳金”这一名词在民事领域中退出历史舞台。
今起,记者推出“滞纳金乱象调查”系列报道,让读者看清楚滞纳金的本来面目,明明白白交费。
滞纳金
滞纳金首先具有法定性,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其次是具有强制性,滞纳金的征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三是具有惩罚性,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因此,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违约金
违约金是平等主体之间因逾期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物业公司不是行政部门,因此物业合同里不应提滞纳金,而应提违约金,“很多物业公司将滞纳金和违约金混同了”
滞纳金乱象
家住锦江宏济中路一小区的毛先生,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不仅要求他支付欠缴的9000多元物管费,还要求按物业合同的约定支付高达1.3万余元的滞纳金。不仅打了一审,还到成都中院打了二审。不过,为此而累心的毛先生等来了一个好结果:两审法院都对物业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说了“不”。
记者调查发现,在物业合同上约定拖欠物业费将追缴滞纳金的很普遍,滞纳金计算方式不仅高而且标准不一。不过,从成都多个法院的判例看,法院都未支持滞纳金。
法官说,滞纳金具有行政处罚的色彩,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不能约定滞纳金。
欠物业费9000多元,“滞纳金”达1.3万
日前,毛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这段闹心的经历。他说,2006年7月,他在锦江区一小区买了一套房屋,随后入住区。毛先生的老伴儿刘女士称,由于物管方面在临街商铺等问题上与业主发生纠纷,多次交涉不成后,毛家于2008年8月开始停交物业费。
双方纠纷一直没化解,毛先生就一直没交物业费。去年6月,物业公司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毛先生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9000多元,并支付滞纳金(庭审中明确为从2010年9月计算至毛先生实际缴纳拖欠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3‰计算)。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物业公司指出,他们与毛先生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为2元/㎡,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均为按日加收拖欠费用总额3‰的滞纳金。截至去年5月,毛先生应支付滞纳金1.3万余元。
毛先生为什么不交物业费呢?他说,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合同的约定,多次交涉都没有实质进展。自己之所以缓交物业管理费,只是为了赢得交涉的话语权。
毛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与业主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本质上应认定为违约金。况且物业公司先行违约,因此无权向自己索要1.3万元违约金。刘女士认为,关于滞纳金的约定就是十足的霸王条款,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