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双过半” 涨物管费获支持

物业之家 2014-03-27 09:39:34

因不满物业公司将物管费从1.5元提高至1.8元,周先生仍坚持按照旧标准缴纳物管费。物管拒收之余,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缴纳10个月的物管费及滞纳金。日前,广州两级法院经一审二审,认为物管涨价合法,判令周先生按照1.8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缴费。

周先生住在中山四路大塘街某楼盘。2011年8月1日开始,楼盘物管将原来每月1.5元每平方米的物管费调高至1.8元。而周先生则认为,物管提价应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既然作为业主的他没有同意,物管就没有理由提价。于是,周先生仍按照原有的1.5元的标准向物管缴纳费用,但遭物管拒收。2012年9月17日,物管将周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从2011年8月1日到2012年5月31日的物管费共计955.1元及滞纳金,并补缴各类公摊费用400余元。

在诉讼中,物管公司提交了楼盘各住户签名后的《征询意见通知》145份,证明大部分住户或业主在该征询意见通知下附的征询意见表中书面同意物业管理费提至每月1.8元/平方米或2元/平方米。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收费标准,属于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

本案中,物管采用书面形式向小区业主征询提价意见,符合《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规定。其次,表决同意提高物业管理费标准至每月1.8元/平方米及以上业主(住户)超过小区总户数的一半,面积亦超过小区总建筑面积的一半。因此,应当视为该小区过半数业主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同意物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8元/平方米。周先生作为业主,应受上述决定的约束。

据此,越秀法院一审判令周先生须按照1.8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管费,并偿还物管公司此前垫付的公摊费用。判后,周先生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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