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未入住 物管费不能赖
物业之家
2014-04-09 09:52:30
2010年1月16日,被告刘某在樟树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13平方米的房子,交房时原告樟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取,逾期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按每天千分之三交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刘某一直没有装修入住,只交了一年物业费就没再缴纳。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253.4元并支付滞纳金。承办法官耐心向刘某释法,最终双方握手言和,由被告支付原告32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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