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付2年物业费被起诉
法官介绍,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拖欠2年物业费成被告
2008年2月,福州某物业公司与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接受甲方委托,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张三正是这个小区的业主,他在小区内有两家店面,其中一家店面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1月止均未缴纳物业费用,另一家店面自2010年12月起至2013年1月止均未缴纳物业费用,张三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1.5元,共计2万多元,滞纳金1600元。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张三拒不支付。某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依据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的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被大多数业主认可。张三拖欠物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依法应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等费用的义务。在庭审中,张三未作答辩。2013年4月,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万余元。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而拒付费
连江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本案中,张三是该小区的业主,其有权享有物业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同时,他应该向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支付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还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条款中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官介绍,本案中物业公司与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张三及其小区内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物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此,法官介绍,综上所述,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某物业公司依约对小区内的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其有权要求张三向其支付合同约定的物业费用,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