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车遭盗窃 追责物业被拒绝

滨海时报 2015-03-02 11:43:06

近日,市民陈某驾车回家,由于陈某在小区没有停车位,所以只能将车停在物业规定的停车场内,并且收取一定的费用。当天晚上陈某回家后发现自家楼下正好有一个富余的车位,为了方便起见,陈某就近将车停在了楼下,并未将车停到停车场内。

第二天,陈某发现昨晚还停在楼下的爱车竟然被盗了,陈某表示进入小区时,保安还向他收取了3元的停车费并且出具了票据,既然收了停车费,那么陈某的车被盗,物业就应该承担损失。但是保安却认为,虽然收了停车费,但是按照规定,业主必须将车辆停在停车场,现在陈某的车是因停在别的地方被盗,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根据小区车辆管理有关规定,过夜车辆必须停放在小区停车场,由专人看管。陈某将车开入小区虽然缴纳了相关费用,但未将该车停入指定的停车场,因此,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

陈某是小区居民且经常驾驶诉争车辆在小区过夜,对小区车辆停放规定应当知晓,其违规停放造成失窃,对丢车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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