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业主拒缴物业费被起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15-03-18 13:14:21

案 情

男子李路一直对所在小区物业的管理工作不满。

2011 年,李路因楼下邻居违章搭建一事特别生气,所以干脆拒绝缴纳物业费。

为了拿到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李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路支付物业管理费欠款5765.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53.1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李路(乙方)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协议,协议约定了物业费,并注明若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庭审中,李路承认自2011年1月起未缴纳物业费,但其陈述未缴原因是楼下房屋违章搭建,而原告怠于阻止违建,由此增加了被告居住房屋的安全隐患,并造成卫生死角,影响被告的居住环境。故被告要求原告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拆除违章搭建,同时对违章搭建造成的侵害保留起诉的权利。

原告对被告的陈述也表示认可,但原告称其没有执法权,不能拆除违章建筑。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 案

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李路是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已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李路应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李路自认其自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考虑到李路欠缴物业费的抗辩理由虽不足以构成免除其交费义务的抗辩事由,但可认定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法院故对物业公司要求李路支付拖欠费用利息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物业费5765.76元,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李路提出,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李路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解决。遂依法判决被告李路一次性支付原告物业公司自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600元。驳回原告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刘媛 廖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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