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草坪护栏致人伤纠纷案例分析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2015-07-31 16:15:00

【案情介绍】

11岁少女笑某放学回家后,在其居住小区的楼下与同学一起打网球时,因网球绳断开,致使网球被打到楼上一层平台上。笑某便攀登草坪边的70余厘米高的钢筋护栏拿网球,但不慎脚下滑落,倒在了钢筋护栏的尖头上,尖头扎进其胸部,笑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胸锐器心房贯通伤”。住院治疗后于当月23日出院。但不久又因心包积液、心肌损害、上呼吸道感染等症先后两次入院治疗,共计支付医院医疗费用达2.9万余元。同年,受伤少女笑某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其父作为监护人代理原告进行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父母护理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计26.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安装钢筋护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栏内草坪,不允许居民进去践踏。该少女攀登70余厘米的护栏拿网球时倒在护栏上被扎伤,原告已经11岁了,也应对自己的伤害负有一定责任,作为家长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之职,更应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经现场勘察,查明了事实,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笑某时年已满11岁,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攀登70余厘米高处时应该预见到有一定危险性,故原告对自己被护栏尖处扎伤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内为保护绿地安装钢筋护栏时,应考虑到居民特别是孩子的安全,而没有考虑访钢筋护栏70余厘米高,且留有10厘米尖头,埋下了安全隐患,对笑某造成伤害事故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及原告的监护人应承担伤害后果的主要责任。即伤害后果的经济损失应自负主要责任,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考虑,只考虑让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中的部分损失。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该物业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及原告监护人自负19602.4元。

案例点评】

本案例给我们何种启示?

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之所以发生,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

首先,物业管理方面对安全问题考虑不周。为区内绿地草坪,动机是善意的,但护栏上端不应尖头,否则将给居民特别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埋下了隐患。

其次,该护栏已安装很长一段时间,根据其高度,一般3-4岁的孩子攀登不上去,也不敢攀登,作为11岁的原告不但应该知道践踏绿地欠妥,更应该知道攀登70余厘米高尖头的钢筋护栏会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其尚未成年,也许对攀登护栏尖端所带来的危险预料不到。

最后,在安装上护栏后,作为成年人及孩子的监护人,应根据安装的护栏情况及时告诫孩子不要攀登该护栏,进行安全教育,尽到监护之责,如果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也许就不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案例小结】

本案中当事人对该事故的发生均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通过本案,物业管理者应吸取教训,改善护栏装置,小区居民也应当负起监护未成年人职责,教育未成年子女不要任意攀登任何形式的护栏,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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