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规程(十三)

物业百晓生 2013-09-23 17:00:00

电梯安全管理规程(十三)

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和在电梯出现紧急情况(困人、开门运行、溜梯、冲顶、夹人和伤人等)时,最大限度的保障电梯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依据建设部《电梯应急指南》(建住房【2006】3号)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对电梯在运行的安全管理。做到制度、组织、人员“三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具备资质的电梯管理人员,落实每台电梯的责任人,配备必备的专业救助工具及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设备。

第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明确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救助规程,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工具,确保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四条 电梯发生异常情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同时由本单位专业人员先行实施力所能及的处理。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专业人员应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助。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电梯应急预案的演练,并通过电梯轿厢内张贴宣传品和标明注意事项等方式宣传使用电梯的常识。

第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电梯设备的常规检查,保持电梯操作、照明、通讯系统的完好,保持轿厢内的整洁。

第七条 电梯轿厢内不得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第八条 电梯使用人员应安全合理使用电梯,自觉维护设备的完好和整洁。确因自身不良行为而导致人身或设备损失,责任人要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章电梯的应急救援

第九条 乘客(电梯使用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护措施:

(一)通过警铃、对讲系统、移动电话或电梯轿厢内的提示方式进行救援;如果电梯轿厢内有病人或其它紧急情况,应当告知救援人员。

(二)与电梯轿厢门(无论是关闭还是开启状态)保持一定距离,听从管理人员、救援人员指挥。

(三)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不得橇砸电梯轿厢门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电梯轿厢外。

(四)保持镇静,可做屈膝动作,以减轻对电梯急停的不适应。

第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报电梯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一)值班人员发现所管理的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或接收到求助信号后,应当立即通知本单位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

(二)值班人员应用电梯配置的通信对讲系统或其它可用方式,详细告知电梯轿厢内被困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三)值班人员应当了解电梯轿厢所停楼层的位置、被困人数、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险因素等情况,如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四)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可先行实施救援程序。如自行救援有困难,应当配合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实施救援。

第十一条 电梯乘客(使用人)在电梯轿厢被困的解救程序:

(一)到达现场的救援专业人员应当先判别电梯轿厢所处位置,再实施救援。

(二)电梯轿厢高于或低于楼面超过0.5米时,应当先执行盘车解救程序,再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救援:

1、确定电梯轿厢所在位置;

2、关闭电梯总电源;

3、用紧急开锁钥匙打开电梯厅门、轿厢门;

4、疏导乘客离开轿厢,防止人员受伤;

5、重新将电梯厅门,轿厢门关好;

6、在电梯出入口处设置禁用电梯的指示牌;

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善后处理工作:

(一)如果乘客重伤,应当按事故报告程序进行紧急事故报告。

(二)向乘客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调查电梯故障原因,协助做好相关的取证工作。

(三)如属电梯故障所致,应当督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尽快检查并修复。

(四)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故障或事故情况汇报资料。

第三章紧急状态时对电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二)按动有消防功能电梯的消防按钮,使消防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以供消防人员使用;对于无此功能的电梯,应当立即将电梯直驶至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火灾尚未蔓延的楼层。在乘客离开电梯轿厢后,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电梯轿厢厅门、轿门,切断电梯总电源。

(三)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停梯疏导乘客撤离,切断电源,用灭火器灭火。

(四)有共用井道的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将其余尚未发生的电梯停于远离火灾蔓延区,或交给消防人员用以灭火使用。

(五)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当停梯,以避免因火灾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第十四条 应对地震的应急措施:

(一)已发布地震预报的,应依据当地政府发布的通知要求,决定电梯是否停止、何时停止。

(二)震前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震级和强度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应当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离开电梯轿厢。

(三)地震后应当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十五条 发生湿水时,在对建筑设施及时采取堵漏措施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当将电梯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电梯轿厢进水。

(二)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较多时,应当立即停梯,断开电梯总电源,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三)对湿水电梯应当进行除湿处理。确认湿水消除,并经过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恢复使用。

(四)电梯恢复使用后,要详细填写湿水检查报告,对湿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记录清楚并存档。

第四章特别提示

第十六条 当电梯因故停止运行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口及时贴出告示告知原因,以免引起人们不必要的误解和恐慌。

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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