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小区业主公约
龙城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XX龙城(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本业主同意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有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所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部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能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纳应支付的管理服务费和住宅维修基金及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和本物业装修管理条例,并填写《装修申请书》,报管理处审查批准,向管理处缴交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管理处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在一个月后通过管理处再次复验正常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楼道粉刷的,还应同时交垃圾清运费和楼道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管理处对其自用部位的设施设备、毗连部位等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3)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5)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6)践踏、占用绿化地及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健身器材等;
7)占用或损坏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上下水主管道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8)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10)聚众喧闹;
11)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12)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3)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4)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和购买的车库或杂屋开歌舞厅、招待所及各种门面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业;
15)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房屋室内以下部分由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但必须先向管理处申报,并由专业公司维修。
(1)住宅供电部分,从总开关后起至电表及电表后空气开关直至室内线路由业主负责维修费用。
(2)住宅供水部分,从主供水管到第一个阀门前起,至表前、表后由业主负责维修。
(3)住宅供气部分,从主供气管到第一个阀门前起至表前、表后由业主负责维修费用,专业公司维修。
(4)住宅排水部分,从主排水管分叉部位开始至各排水口由业主负责维修。
11、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规、规定,并承诺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据此而进行的管理及处罚。
(1)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实施细则。
(2)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3)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4)环境噪声管理暂行条例。
(5)房屋租凭管理条例。
(6)消防管理暂行条例。
(7)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通知。
(8)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9)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10)其他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2、遵守小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大会的决议或决定及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或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或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入住用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入住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日内就其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议题等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知会物业管理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入住业主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入住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并数通过方为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别墅每栋为一票,门面每间为一票。
10、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全体业主必须服从﹒
11、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业主应付的费用
1、业主应按月度到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费执行市场价主管部门和市住宅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其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住宅区的道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等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管理、维修、养护(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2、业主应在入伙时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的标准是:多层住宅楼为总购房款×2%,商业门面、别墅及高层住宅为总购房款×3% 。本基金由物业管理部代收代缴,并设立专账专管,用于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本体主上下水管、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机电设备、共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3、业主如进行室内装修,则应在办理申请手续时,按有关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章则按装修管理规定予以返还,否则将视违章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装修押金。
4、业主如请物业管理部对其自用部位及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则应支付有关费用。
5、业主使用本住宅区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11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部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按欠交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部可停止出售水电或向法院起诉等催交措施。
五、其他事项
1、本公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入伙手续时由业主签领,如在业主入伙三个月内未提出对本公约有任何异议之处将视为赞同本公约。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物业管理部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