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培训费报销制度
1、程序
1)因公出差的员工在出差前须完整填写“出差申请表”。
2)申请表须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总裁/执行董事签字审批后,交人事行政部备案。
3)员工持经批准的申请单或会议、培训通知到财会核算部借支差旅费。
4)出差返回后5日内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结清错款。如一月内借款未能结清,该项款项将其本月工资中扣除。
2、差旅费管理办法
1)出差人员乘座的交通工具由总裁/执行董事批准,未经批准越级乘座者,超标部分自理;未达到标准的,节约部分的20%返还。
2)因公出差人员在目的地的费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费)均实行包干。
3)风带车观差的,无交通补贴。
4)出差天数按出差日至返回日期期间天数扣减一天计算,即“算头不算尾”。
5)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计划天数时,须经总裁/执行董事批准,否则对超出天数不予报销。
6)报销出差住宿费,凡提供住宿发票的(须注明住宿人与住宿时间),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支不补。无住宿单据的,省内每天补助20元,省外补助40元。
7)出差人员享受了市内交通补贴的,不允许乘坐出租车或三轮车,特殊情况须注明原因,由总裁/执行董事批准方可报销。
8)出差时,在夜间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买到卧铺票的,可按卧铺票价或车票的60%给予个人补助,但不再享受其他差旅补贴。
9)随同总裁/执行董事以上人员出差的,可允许一人享有总裁/执行董事以上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
10)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培训通知,只报会务/培训费,其余费用不予报销。如会议主办单位出据证明住宿自理的,可按出差标准报销。出差期间,对方免费接待的,不得报销食宿费。
11)出差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必须同差旅旨同时报销,凡单独报销者一律不予报销。已报销了业务招待费的,不得再报销同类补助。
12)签批程序:出差人→部门经理→行政管理部→财会核算部→总裁/执行董事→出纳支付。
3、差旅费标准
1)出差交通工具标准:
标准 职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
硬卧 |
硬座 |
二等舱 |
三等舱 |
经济舱 |
|
管理人员 |
√ |
× |
√ |
× |
√ |
员工 |
√ |
× |
× |
√ |
× |
职工 |
× |
√ |
× |
√ |
× |
2)住宿费标准
级别 地区 |
主管 |
经理 |
总裁/执行董事 |
备注 |
沿海城市 |
140元 |
160元 |
190元 |
含:北京、成都、广州、深圳、厦门、青岛、大连、海南、汕头、北海 |
省外城市 |
100元 |
130元 |
160元 |
|
省内地市 |
60元 |
70元 |
100元 |
含:重庆 |
省内各县 |
30元 |
40元 |
50元 |
含:重庆各县 |
3)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元/天)
级别 地区 |
主管 |
经理 |
总裁/执行董事 |
备注 |
沿海城市 |
70元 |
90元 |
130元 |
含:北京、成都、广州、深圳、厦门、青岛、大连、海南、汕头、北海 |
省外城市 |
50元 |
70元 |
100元 |
|
省内地市 |
30元 |
50元 |
70元 |
含:重庆 |
省内各县 |
20元 |
30元 |
40元 |
含:重庆各县 |
4、其他
因公出差人员,顺道(或绕道)控亲的,应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请,探亲期间不再给予补助,且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自理。返程路费按从出差地直线返回的票价报销。
出差归来后,据经行政管理部核实出差天数的出差申请单报销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