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现金管理制度
物业之家
2012-10-31 19:43:06
1.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业务的需要,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元正,超出限额部分,应在当天存入银行,现金必须在规定的范围、限额内支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2.现金的使用范围:
2.1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费、差旅费等款项;
2.2支付给不能转帐的集体单位或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或购买物资的款项;
2.3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
3.不准单位之间和个人因私借用备用金。
4.不准利用物业管理公司银行帐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和存入现金。
5.不准用白条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6.行政人事部、工程部因采购工作需要,可申请配备备用金,限额¥1,000,用于零星采购,并于每年末办理清算手续,次年初重新申请配备。
7.经营现金收支的出纳人员不得进行会计记帐,进行记帐的会计人员不得经营现金。
8.库存现金与日记帐金额应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日结。本文来自物管学堂,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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