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公司将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它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有实物形态的办公用具、工具用具,如办公桌椅、保险柜、对讲机、电钻等(本规定旨在规范能反复多次使用的,一次性消耗品除外)。
第四条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在以下各章中简称资产。
二、资产的采购
第五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资产的,应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能采购(对电脑、打印机及大额的动产和不动产严格按审批规定进行审批)。
公司机关各部室的办公用品、物料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电脑、打印机等电子器材还必须由电脑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第六条采购资产后,各单位应在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凭发票与登记向财务部门报销。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八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三、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公司的资产实行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实物的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责任。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资产的管理部门。
第十条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责:
1、建立和贯彻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对本部门的资产进行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工具用具、办公用具登记明细表、及时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做到表、物一致。
3、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做好人员变动移交工作。
4、根据财务部提供的资产编号,依其类别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资产的账表,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拔、报废等手续。
2、对使用部门进行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3、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的资产管理职责:
1、负责公司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核算凭证和卡片,填报有关资产报表。
2、办理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财务核算手续。
3、正确计算资产折旧和摊销。
4、参与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清查盘点工作。
四、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资产的转让:
1、公司对未使用,不需用等闲置和多余的资产(以及虽办理报废手续,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资产)有偿转让和变卖,由管理部门提出并填制处置单,经财务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
2、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变价净收入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3、对可调出的闲置资产应每半年上报到办公室,以便在公司内部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内部调拨:
各单位之间不得私自调换自己使用的资产,如有特殊情况须调换使用,应报告办公室,并填制“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内部调拨单”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调拨单一式四份,一份由办公室留存,一份交财务部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一份由调入部门留存,一份由调出部门留存。
五、资产的盘点及报废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对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核实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做到账物相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对于盘点情况,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工具用具、办公用具登记明细表,此表一式三份,由三个部门签字确认,一份交办公室,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使用部门留存。
第十八条对于清查中发生的盘亏,应当由负责保管和使用的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资产的报废:
1、资产的报废,由其责任人填写固定资产、工具用具、办公用具处置情况表,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并由办公室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报告,经相关人员批准后报废。
2、财务部门依据处置情况表进行账务处理,办公室负责实物处理。
3、资产处置完毕后,办公室将资产处置结果并附有关批示报财务部门,有处置收入的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据收款,处置费用由办公室填制费用报销单由相关人员批准后,随票据一起交财务报账。
六、奖惩
第二十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成绩突出者,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二十一条由于领用人或使用人个人原因,导致领用或借用的固定资产发生坏损、遗失等情况,使公司资产损失,领用人或使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
1、整体遗失或毁损不可修复:设备购入年限在五年以内的,按五年平均折旧后余额的80%赔偿,但不低于原价的20%。已计提完折旧的,按不低于原价的10%赔偿。
2、部分毁损、可修复的:修复原状(外观、内在性能、功能)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有特殊原因的,出具详细说明后,报公司领导讨论。按讨论意见处理,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
4、造成重大固定资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安全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实行,原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下属企业及驻外公司参照执行。来自物管学堂,欢迎您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