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审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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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4 12:25
对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行为规范、小区车位或车库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焦点问题,《条例(草案)》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小区车位或车库出租出售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属于建设单位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车位、车库数量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时,该车位、车库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并且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多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且超过规划配置比例修建的车位、车库,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后才可以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为保证资金安全,《条例(草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付时间和方式作出了规定,业主将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延后至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由业主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禁止房开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此外,由于尚未售出房屋的建设单位在法律上具有业主地位,应当履行业主义务,《条例(草案)》规定,已经批准预售许可满3年或者办理现售备案满2年仍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草案)》还对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活动遵循的原则及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配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成立及召开的条件、议事形式和规则,业主委员会职责和权利,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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