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物业管理改革进入深水区 各界代表建言献策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林苗苗)罗湖区自2014年起正式启动物业管理改革工作,并于2015年纳入全区五大重点改革之一,今年更被确定为广东省物业管理改革试点区。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礁石“也浮出水面。近日,罗湖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区人大代表对罗湖区物业管理改革工作进了深入调研。7月7日下午,罗湖区召开物业管理调研工作总结座谈会,多位来自业委会、业主代表、以及市、区职能部门代表和人大代表参加了会议,共同探讨物管改革中的难点问题。
据调研报告,截至目前,罗湖现有1110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中包括763个住宅小区。全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总计有346个,占全区住宅小区的45.3%,比改革前增加了14个。与此同时,物业管理改革的各项举措也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解决了部分物管纠纷,物业管理相关的信访案件数量有所下降。
报告也指出,现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管改革工作也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物管条例滞后于发展,条款不清引发基层矛盾;政府指导、监管机制不完善,基层管理缺位;改革考核体系不完善,监管引导不到位;政府对物管公司、业主行使权责监督执行缺位;部分改革举措不够完善,缺乏法律保障等。
来自东湖街道山湖居的业主沈飏表示,人大代表的调研报告确实反映出了很多小区物业中存在的问题。他认为,业主大会如果没有法人化,就是一个“橡皮章”,根本起不到监管作用。而实际操作中,业主大会往往由于达不到“物业建筑面积过半”的业主和“占全体业主人数过半”的标准而流产,导致业主权利完全无法行使。
区人大代表、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所长廖耀雄认为,应该让每个小区按照自身的情况设置物业管理条例。他说,每个小区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和利益倾向,比如有的小区停车位较少,关于停车位的条例就十分重要;有些小区养狗的业主多,关于宠物的规则就需要更加细化,一部单一的条例很难解决这些小区涉及的具体问题。
市人大代表、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陈家发指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本该有一部配套的《实施细则》,但是这部细则却迟迟没有出台,导致许多物业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没有抓手。他认为,物管改革应该进一步明确物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包括产权人应履行的责任、物管公司的职责等等,只有主体责任清晰了,才能建立起沟通平台,形成良性循环。
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黄瑞儒表示,此次调研和座谈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地查找罗湖区物业管理改革的不足,研究对策,更好地促进改革突破难点,推进改革进程。据了解,区人大常委会不仅邀请市、区人大代表、相关行业代表到街道和社区进行摸底调查,收集社情民意;也召开人大代表、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物管行业代表、业主代表、专家恳谈会,听取街道、社区及小区业主等多层次多方位的意见;甚至到香港考察学习物业管理先进经验。黄瑞儒希望,各界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为市、区职能部门下一步的工作开展提供参考,促使物管改革工作取得更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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