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管理费 各地引争议

iwuye.com 2009-12-09 06:55

物业之家讯:装修自家新房,除了向物管公司交装修押金外,还要交“装修管理费”?程女士认为不合理,将小区物管公司告上广州番禺区法院,却被驳回诉求。有律师指出,物管公司必须在提供了日常物管服务之外的装修管理服务内容后,才可以“名正言顺”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事件:业主不服打官司 物管凭合同胜诉

近日,家住广州番禺的原告程女士将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今年7月,程女士装修新房,物管公司提出,除装修押金外,每天还要收取20元的“装修管理费”,装修历时12天,程女士共支付了240元。程女士认为,她已缴纳日常物业管理费,也交了装修押金,物管公司收取“装修管理费”是不合理的,于是向广州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时,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有相关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费准则。而在《装修须知》、《业主及住客手册》等资料中,也都明确了“有权收取20元/日的装修管理服务费”。法院也认定相关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律师:提供了额外服务 收费才名正言顺

案子虽然结了,但不少跟程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读者疑惑:装修管理服务费到底该不该收?

昨天,记者采访了打过“维修基金第一案”的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周玉忠律师。他表示:“建设部及广州市物价局的规定中虽然含有这个收费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装修管理服务费是必定发生。它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是市场价,应否收取、收取多少,应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平等商定。”

周玉忠律师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53条,物管公司对装饰装修应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如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制止违法装饰行为等,这些同时也属于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已经纳入物业费的支出范畴,不应再另行收取其他服务费用。如果物管公司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必须提供自己超过物业服务合同范围以外的相关服务,如废物清运等。物管公司必须在提供了额外的装修管理服务内容后,才可以名正言顺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具体内容必须在双方合同中详细约定并履行。

链接:装修管理费 各地起争议

去年年初,温州市发改委根据群众投诉,对某楼盘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装修管理费问题进行了调查,向该物业公司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但物业公司没有执行。4月28日,市发改委拟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后,该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

广西在2005年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服务费、装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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