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出台物业市场监管办法 规定物业服务内容

榆林日报 2017-04-10 15:52

●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收费

●规定了职能部门在物业监管过程中的权责边界

●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选择方式

近日,市政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征求了相关意见后,出台了《榆林市物业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职能部门在物业监管过程中的权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收费等内容作了规定,维护了物业企业与业主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职能部门在物业监管过程中的权责边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物业企业、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社区建设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用房按标准规划建设。

《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提供,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物业建筑面积超过三十万平方米的,按照三十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出部分按1‰提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提高水、电、气、热等政府定价的方式向业主收取公摊费用。物价局督查检查物业收费,公安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建立社区民间组织内部自律诚信、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机制,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工商部门负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办法》也提出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运行工作。

《办法》规定,凡住宅及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及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含三万平方米),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合同和协议应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业主应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办法》有效期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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