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日报 2017-07-12 15:16

7月6日起,由石家庄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联合修订的《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由原来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服务收费”调整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按政策放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按规定建立了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办法》充分考虑石家庄市高端住宅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现实情况和市场需求,将物业服务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5个等级。参考周边省会城市和省内可比城市水平,重新核定了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从特级到四级的等级基准价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2.80元、1.60元、1.20元、0.90元、0.60元,电梯费不分等级均为0.30元,二次加压费均为0.05元。供水企业已接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二次加压运行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区,实行门禁、电梯卡(证)管理的,应免费为业主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卡(证)。

针对近年来住宅小区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时纠纷较多的问题,《办法》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因政策或服务成本变化调整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必须经面积和人数双过半的多数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把住宅区物业费是否调整的决定权交给了多数业主。为避免物业企业单方面主导物业费调整过程,《办法》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对物业费调整过程进行指导监督的要求,防止暗箱操作。(记者王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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