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业主17种行为不可为
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关少锋作了关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关少锋说,相较于一审稿,二审稿修改了近100处。据了解,由于条例体量大、关注度高,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复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充分征求并吸收意见后,提请下次常委会表决。
今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曾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并在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关键词 物业管理新模式
未来,网上或许就能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
一个住宅小区,业主从数百到数千、数万不等,成立业主大会很难召集齐;遇到电梯坏了、房屋漏水等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紧急情况,一些业主在外地没法签字导致“卡壳”……这些情况在现实中其实可以引入新模式,例如:建设业主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等。
此次,二审稿总则中新增了一条:加快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运用社区论坛、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引导业主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探索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未来,能在物业管理中引入互联网手段,还是比较令人期待的。
关键词 业主大会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挑大梁”,组织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记者曾对收集到的物业问题进行梳理,发现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难在所有问题中排行首位。成立难、开会难、履职难,是困扰业主的三大难题。
二审稿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此外,二审稿还规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关键词 妨碍业主大会成立
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资料,最高面临15万元罚款
成立业主大会,首先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业主信息等资料,但不少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时,遇到过开发商拒绝提供资料的情况。
对此,二审稿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文件资料。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共用部位“收支账本”,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物业信息公开
业主缴纳了多少物业费?这些物业费都花到哪儿了?小区内公用部门经营所得收益多少?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支等,成了一本“糊涂账”。
对此,二审稿新增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电话;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审稿规定,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物业信用对失信物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直以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和信用标准。
此次,二审稿规定,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规定: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二审稿还规定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关键词 业主禁止行为
17种行为不可为,包括养烈性犬、大型犬
长期以来,小区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业主的日常生活、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对此市民反映强烈。
为此,二审稿明确了17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包括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在楼道堆放杂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饲养动物等。
此外,对于小区的养犬问题,尤其是烈性犬会对老人、小孩造成严重心理负担,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规定,并在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 电梯维修
电梯应报废未告知业主,物业和维护保养单位最高各罚30万
随着高层住宅的普及,电梯的运行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二审稿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宣传、张贴电梯使用常识,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
违反规定,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电梯达到报废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 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消防设施损坏等六种紧急情况,物业应先垫付维修费用
关少锋说,长期以来,我省巨额专项维修资金基本处于沉淀状态,广大业主申请难、使用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对此,现实状况迫切希望简化程序,方便业主使用。
法制委员会建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占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规定在电梯、消防等共同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墙渗漏等六种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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