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擅自撤离或未按期退出拟罚5万-10万元
物业管理事关市民的切身利益,随着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的不断改善,物业管理也呈现了一些新问题,诸如前期物业管理不规范、配套设施不健全、业主大会成立难、业委会履职不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服务差等。此外,老旧住宅区设施设备年久失修,环境脏乱差等问题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6月初,《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7月24日,《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这意味着,物业管理活动正式纳入地方立法程序。
焦点1: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维修资金需“双2/3”业主同意 应急情况可直接申请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根据管理规约,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下且占总人数1/3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房屋保修期满后,发生如下情况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由业委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设施损坏的;公共护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焦点2:物业服务与撤离
物业合同终止15日内需退出 拒不撤离将记入诚信档案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15日内退出。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焦点3:物业费
物业不得私立名目收费 业主欠缴物业费影响信用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得设定霸王条款,不得私立名目乱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上门催交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拒不履行判决和仲裁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
焦点4:停车位
多余车位可对外出租 租期不得超6个月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归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
在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
焦点5:老旧小区
由街道办成立业主大会 选聘物业进行服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老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
业主大会无法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组织业主自治进行管理。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 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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