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业停车位权属将保持现有规定

深圳特区报 2018-03-27 08:55

记者3月26日获悉,深圳市法制办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报告。《条例》指出将保持现有停车位(库)的权属规定。

2018年1月15日下午,市法制办和住房与建设局举行了《条例》网络立法听证会。听证会围绕是否需要建立业主大会备案制度并发放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是否需要成立物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是否需要成立业主监事会、如何加强和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停车位(库)权属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根据听证,《条例》为业主大会开立账户提供了条件,但并没有强制业主大会一定要开立账户自管资金,业主大会可以选择开立自己的账户,也可以与物业公司开立共管账户,由业主大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来确定,法制办将采纳多数代表的意见,保留该项制度。

对于物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很多代表表示不建议成立,如果需要成立,也建议作为一个指导或咨询机构。据介绍,《条例》设立物业管理指导委员会主要为了解决业主大会成立比率较低,小区日常事务没有牵头机构的现状,由基层政府代表与业主代表牵头协调小区事务的一种安排,考虑到大部分代表对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办将修改这一制度。对于是否成立业主监事会,各代表的意见分歧较大,鉴于《条例》增设了业主大会备案后可以获得统一信用信息代码,并开设银行账户,业主大会拥有自己的资金管理权,为了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法制办表示将保留业主监事会,《条例》充分尊重业主的选择决定权,并不强制要求设立业主监事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立。

记者了解到,停车位(库)的权属、收益归属问题是立法听证中讨论的焦点。目前,停车位(库)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类车位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二是地下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三是建筑区划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于深圳市长期未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状况不够明晰。

据介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条例》无法对现有的停车位(库)的权属进行规定,将保持现有规定,同时建立停车位(库)使用、管理规则:第一,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位,按照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及收益方式;第二,对于人防工程,明确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开放使用,并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确定维修责任主体;第三,对于通过《土地出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产权归属开发商的停车位(库),兼顾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开发商在进行产权登记,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租售方案后,再进行租售。(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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