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iwuye.com 2009-12-30 08:44

物业之家讯:12月28日,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从2010年1月1日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指导规则》)正式实施,我国各城镇居民小区的业主管理物业将有“指南针”。

买了新房后,没有业主大会的召开等于将小区置于“荒管”状态,业主大会怎么召开?业主委员会又怎么成立?业委会成员不交物业费怎么办?业委会办公费由谁埋单?针对目前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各项“疑难杂症”,记者结合具体案例,请建设部门有关专家就《指导规则》进行了解读。

“交付过半”可召开业主大会

【案例】市民张三在南宁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小区共20栋住宅楼。开发商交房时告诉业主,由于工期等原因,还有5栋住宅楼未达到交房条件。不过,交付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4。为此,不少业主提议,尽快召开业主大会,以规范小区的物业管理等事宜。

【新规解读】新小区什么时候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是很多业主关心的问题。除了《物权法》及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的规定外,按《指导规则》,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资料。据此,张三所在的小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了该小区总建筑物面积的一半,已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业主可要求建设单位准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材料。房产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要在此后的90日内完成筹备,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如何召开?

【案例】服务于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即将到期,是否让原物业公司继续服务,成了小区不少业主议论的话题。有部分业主认为可继续聘用原物业公司,有的业主则不同意,有的业主表示无所谓。因业主意见不统一,业委会决定发放征求意见书,同时贴出公告,要求业主在规定时间参加业主大会。

【新规解读】涉及小区公共管理等重要事情时,往往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不过由于一些业主工作忙,或者有的业主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不关心小区管理,导致业主大会的召开存在较多困难。

为此,《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不论哪种方式,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如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则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则应由业主本人签名。至于商讨的议题是否得到通过,则需要对表决投票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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