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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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9 01:11
物业之家讯: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6日下午闭会,大会批准了《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后公布施行。
针对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不断增多的状况,《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物管联席会由街办或乡镇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物管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代表参加,共同协商解决物管问题。
有些小区业主大会已依法选聘了新的物管企业,但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理由拒绝退出。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条例同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划转至业主大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应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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