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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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2 10:05
《实施细则》规定,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未配备电梯住宅30元/m2,配备电梯住宅50元/m2,别墅60元/m2,非住宅50元/m2的标准交存。《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将楼盘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房管局备案。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首先要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定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凭专用票据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按实施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买人。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实施细则》还规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按房屋幢、户、门牌号设分户账;对于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代管单位每年底要转户银行核对账目,并向业主公布。房屋转让时,业主应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结算情况,分户账中结余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实施细则》还对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辞的原则。对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提出使用方案、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业主决策、审核备案、工程款预拨付、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程序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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