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物业拒交钱"未获法律支持

iwuye.com 2010-04-21 09:14

许多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业主就可以用拒交物业费来“维权”,殊不知,业主这样的“维权”方式在法律上却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张店的王先生不满物业服务,5年没有交纳物业费,近日,王先生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张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本认为自己很占理的王先生却被法院一审判决向物业公司补交拖欠的物业费,同时还要交纳违约金。

王先生是张店区某高档小区的一名业主,从2004年12月起,王先生就因为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双方的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不断升级,这样一来,王先生就打定主意,再也不交物业费了,“我们业主不满意你的服务,而且怎么说你们也不改进,我们肯定不交费啊!”

这物业费一拖欠就是5年,到2009年12月份为止,王先生共欠了物业公司近万元的物业费。因为王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比较高档,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也比较高,按照当时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王先生应该按照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这样根据王先生家的面积算下来,他一共欠了物业公司9800多元物业费。

物业公司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先生补交物业费,并支付近8000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应按合同约定向物业支付9800多元的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依据法律酌定处理,法院支持王先生向物业公司交纳2000元违约金。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从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看出,绝大多数案件均由物业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案件类型中拖欠物业管理费仍占据主导地位。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矛盾不易调和,处理起来难度颇大。

法官提醒,个别业主因为物业服务差就拒交物业费,会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建议不要以抗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需要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职能作用,来减少和处理好物业纠纷矛盾。业委会在必要时甚至可以解聘不合格的物业公司。对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可以在社居委的调解下与物业公司妥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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