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管理费”交得气不顺 业主不服告上法庭

iwuye.com 2010-04-13 10:00

装修自家新房,除了向物管公司交装修押金外,还要交“装修管理费”?程女士认为不合理,将小区物管公司告上广州番禺区法院,却被驳回诉求。有律师指出,物管公司必须在提供了日常物管服务之外的装修管理服务内容后,才可以“名正言顺”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

事件 业主不服打官司 物管凭合同胜诉

近日,家住广州番禺的原告程女士将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今年7月,程女士装修新房,物管公司提出,除装修押金外,每天还要收取20元的“装修管理费”,装修历时12天,程女士共支付了240元。程女士认为,她已缴纳日常物业管理费,也交了装修押金,物管公司收取“装修管理费”是不合理的,于是向广州番禺区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时,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有相关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费准则。而在《装修须知》、《业主及住客手册》等资料中,也都明确了“有权收取20元/日的装修管理服务费”。法院也认定相关合同的真实有效性,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律师 提供了额外服务 收费才名正言顺

案子虽然结了,但不少跟程女士有同样遭遇的读者疑惑:装修管理服务费到底该不该收?

昨天,记者采访了打过“维修基金第一案”的广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委员周玉忠律师。他表示:“建设部及广州市物价局的规定中虽然含有这个收费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装修管理服务费是必定发生。它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是市场价,应否收取、收取多少,应由业主与物管公司平等商定。”

周玉忠律师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53条,物管公司对装饰装修应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如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制止违法装饰行为等,这些同时也属于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已经纳入物业费的支出范畴,不应再另行收取其他服务费用。如果物管公司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必须提供自己超过物业服务合同范围以外的相关服务,如废物清运等。物管公司必须在提供了额外的装修管理服务内容后,才可以名正言顺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具体内容必须在双方合同中详细约定并履行。

相关链接:装修管理费 各地起争议

去年年初,温州市发改委根据群众投诉,对某楼盘的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装修管理费问题进行了调查,向该物业公司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但物业公司没有执行。4月28日,市发改委拟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后,该物业公司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

抚州市民饶先生等十余位业主向本报反映他们在抚州市世纪长河房地产公司“青青家园”小区的购房遭遇。业主代表饶先生告诉记者,今年8月,他在“青青家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于今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10月份,业主们接到该公司的交房通知,除了须缴纳相关办证费用和500元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外,还要求每户缴纳500元装修管理费、一年物业管理费约1100元。“我们了解到,按规定,所谓的装修管理费他们是没有理由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最多也只能预收3个月。”业主们称,就此,他们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但均无结果。

同时,饶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还购买了一个储藏间,合同中也明确写着该储藏间为6.8平方米,没有公摊面积。但他后来在抚州市房产测绘所查询得知,该储藏间套内面积仅有4.875平方米,公摊面积为1.96平方米。“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饶先生找到开发商,但问题始终没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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